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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為何也會被判處貪污罪 作者: 劉東 本報記者 余慶 文章來源:皖南晨刊 點擊數: 9430 更新時間:2016/9/6 8:31:01
提到貪污罪,大多數人都知道這是一個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關的刑法罪名,但很少有人知道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公民在一定情形下也能成為犯貪污罪的主體。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錢某某、趙某某貪污、詐騙案件于近日宣判。該案的被告人趙某某,是一位普通農民,卻因犯貪污罪、詐騙罪,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為什么一名普通的農民會被判處貪污罪呢? 偽造合同嘗甜頭 為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步伐,鼓勵規模化經營,各地對于土地流轉關系穩定,操作規范、合同手續完備的土地流轉經營主體都會有一些獎勵和扶持政策,但是一些人為了牟取暴利,鋌而走險,采取各種方式騙取國家獎補資金。本案中的趙某某就是其中的代表。 趙某某原來開了個米廠,有一些土地流轉的實際需要。2012年上半年,趙某某在看電視新聞知道搞土地流轉國家有補貼,便向時任該鎮農綜站站長錢某某確認獲取獎補資金需要哪些手續。趙某某得知相關程序后,起了貪心。在無流轉事實和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民完全不知情情況下,代替他們簽字,偽造了相關材料。 2013年上半年趙某某成立了一個合作社,以該合作社名義向當地農綜站申報2012年度新增755.26畝土地流轉數。其中631.26畝為趙某某虛假申報,借以騙取了國家50元/畝的財政獎補資金32188元和10元/畝種糧大戶補助資金6312.6元。共計騙取獎補資金37875.6元。 嘗到甜頭膽更大 有了這次“甜頭”后,趙某某的膽子更大了。但相關文件規定,一個合作社三年只能申請一次土地流轉財政獎補資金,所以需要在該合作社外再成立一個合作社才能開展下一次申報。2013年下半年,趙某某直接找到錢某某,告訴其可以通過申請注冊水稻專業合作社虛報土地流轉事實的方式來騙取土地流轉財政獎補資金。錢某某猶豫再三,最終同意了。 之后,錢某某便伙同趙某某偽造了材料,申報注冊成立了另一家種植專業合作社,趙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立之后,二人通過共同偽造土地流轉合同等材料,虛報2013年新增土地流轉面積969.35畝,共計獲取土地流轉財政獎補資金48467.5元。 檢察官說法:為何趙某某會涉嫌貪污罪 法院審理認為,在2013年下半年實施的騙取國家財政獎補資金過程中,錢某某身為農綜站站長,負有經辦、審核、管理、監督國家農村土地流轉財政獎補資金核發職責,在被告人趙某某提出犯意后,并未制止,卻積極將自己配偶納入到這家種植專業合作社股東,非法占有故意明顯。 依據案件事實以及相關證據,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錢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趙某某,采取偽造土地流轉合同、虛報土地流轉面積方式,騙取國家農村土地流轉財政獎補資金48467.5元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趙某某利用國家農村土地流轉財政獎補資金核發工作的薄弱環節,向錢某某提意,并具體經辦虛報事宜,構成貪污罪共同犯罪。此外,趙某某還因偽造土地流轉合同、虛報流轉畝數的方法虛構申報材料單獨申報的2012年農村新增土地流轉631.26畝,騙取國家財政獎補資金37875.6元,也被法院以詐騙罪定罪,兩罪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這也是本案中趙某某為何會被判處貪污罪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