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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結婚”后分道揚鑣 贈送彩禮如何處置 作者: 文章來源:皖南晨刊 點擊數: 9427 更新時間:2016/10/1 19:26:50
本報訊(潘玲玲 記者 楊苗苗)按照習俗,男女雙方結婚時,男方都會贈與女方家庭一定數量的彩禮。日前,涇縣的一對情侶卻只“結婚”,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后來二人因瑣事分道揚鑣。那么男方在訂婚和“結婚”時付給女方的彩禮該如何處置,要不要還給男方呢?日前,涇縣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女方歸還彩禮4萬元。
2014年10月,王某(男)和陳某(女)經人牽線相處后,于2015年正月初十,按當地風俗習慣舉行訂婚儀式。王某給付了陳某2.8萬元用于購買“三金”,后陳某用該筆彩禮買了鉆石戒指一枚、手表一只。2016年1月7日,雙方確定婚禮時間,王某給予陳某4.8萬元彩禮錢。2月22日,雙方按照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但未領取結婚證。陳某與王某生活一段時間后,開始因瑣事產生矛盾,并經歷懷孕流產。后陳某回娘家居住。王某及其家人勸陳某回家未果,于2016年6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女方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予陳某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應當予以返還。但雙方舉辦了婚禮短暫生活過一段時間,且陳某曾懷孕流產。故綜合考慮,法院確定陳某應返還“三金”,剩余彩禮以返還70%左右為宜。陳某陪嫁物,王某也應予以返還。關于訂婚當天王某給予陳某方小朋友及婚禮當天的“改口費”,應屬于贈與,不應當予以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