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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動暴怒惹禍端 作者: 文章來源:績溪縣人民法院 點擊數: 9302 更新時間:2017/2/15 15:53:37
無力還債毀物泄憤 領刑受罰悔不當初
績溪縣的宋某最近因為沖動暴怒而惹來禍端,他因酒后毀壞銀行自助服務區財物被績溪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被害單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績溪縣支行財產損失49412元。接到法院刑事判決書,宋某懊悔不已。 2016年10月11日晚,宋某飲酒后,一熟人邵某向其催討債務,宋某無能力歸還并產生報復心理,遂約邵某在街心花園農業銀行績溪支行門口見面。后宋某在銀行門口尋找邵某未果后,便進入銀行自助服務區內,于20時20分至20時23分,先后三次手持不銹鋼警示牌任意打砸自助服務區內ATM機以及玻璃門、窗,致4臺ATM機損壞。經鑒定,損壞總價格為人民幣69412元。績溪縣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街心花園農業銀行績溪支行自助服務區外將宋某抓獲。 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宋某賠償農業銀行績溪支行財物損失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6941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退賠被害單位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宋增科的犯罪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當賠償;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