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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漏積水 裝修工開發(fā)商共擔責 作者: 錢浩然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223 更新時間:2017/3/31 12:06:43
商品房地漏積水 裝修工開發(fā)商共擔責
【績溪視窗訊:錢浩然】2月27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判決被告某商品房開發(fā)公司和裝修工胡某按責賠償原告周某損失 2016年初,周某發(fā)現購買的商品房衛(wèi)生間地漏堵塞有積水,遂多次向開發(fā)商的物業(yè)部門反映并要求維修,但是該公司派人查看現場后一直未進行疏通。同年3月,裝修工胡某在該房內安裝完水管后,沒有依據施工規(guī)矩對衛(wèi)生間未安裝水龍頭的水管頭部用鐵塞堵塞。數日后,周某來到商品房時發(fā)現房屋積水,兩個房間內木地板、部分墻紙、新制作的家具、裝潢的門套因水浸泡而被毀。事故發(fā)生后,周某向當地住建委反映情況,住建委認為堵塞原因無法確定。由于各方未對財產損失達成賠償協(xié)議,周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和裝修工胡某賠償財物損失14509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周某的損失系多因一果造成,應由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根據各自的過錯責任分擔損失。被告公司在原告多次反映地漏堵塞的情況下,未及時對原告商品房的地漏進行疏通,是造成房屋積水的主要原因,酌定負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胡某在進行水電安裝時,未按操作規(guī)程對未安裝水龍頭的水管進行堵塞,造成原告房屋積水損失發(fā)生,酌定負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周某在明知地漏堵塞的情況下,未及時疏通即進行水電裝修,且在裝修過程中,明知地漏堵塞,卻未告知水電安裝人員,也未對正在裝修的房屋積極進行管理,從而造成損失的發(fā)生,其自身具有過錯,酌定負擔20%的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