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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阻止他人挖筍用刀背敲人領刑罰 作者: 周 惠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536 更新時間:2017/8/17 14:21:11
王某阻止他人挖筍用刀背敲人領刑罰
近日,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2016年12月28日中午,王某上山整理山核桃樹林,路過自家竹園時,發現被害人程甲同程乙在其竹林中挖筍,王某上前奪下程某乙的鋤頭,見程某乙要走,遂用鐮刀刀背擊打其肩胛骨。隨后,王某搶奪程甲的鋤頭未果,遂用鐮刀刀背擊打程甲,致其受傷。經鑒定,程甲為輕傷二級。 訴訟期間,王某與程甲就附帶民事部分達成賠償21000元的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告人王某另賠償被害人程乙醫藥費160元。兩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均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系民間糾紛引起,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兩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法院綜合各種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周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