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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取之無道 公仆變臉“輸”記 作者: 黃文靜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8800 更新時間:2018/3/3 9:04:03
公款取之無道 公仆變臉“輸”記
近日,績溪縣法院審結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審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程某、張某原分別是績溪縣某村委會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2016年2月,被告人程某因與他人合伙承包的工程開具稅票需要資金,未經村集體開會討論,私自向村賬戶借款,授意村報賬員將村山核桃種植補助款33540元取出,將其中的30000元挪用于其與他人合伙承包的工程開具稅票,截止案發前,尚未歸還。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程某、張某等合伙承包的工程,因發放農民工工資需要資金,遂從村賬戶中借款100000元予以發放,案發前尚未歸還。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程某和張某均由績溪縣檢察院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被告人程某和張某已全部退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在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涉案金額13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張某作為黨總支書記,對村集體賬戶資金負有監管責任,在被告人程某提到挪用村賬戶的100000元時其予以同意,并用于支付共同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與被告人張某共同構成挪用公款罪。兩被告人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全部退還了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縣司法局對兩被告人作出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兩被告人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綜合本案兩被告人的各量刑情節,本院決定對兩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黃文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