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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賭場害人害己 為錢財險些喪命 作者: 蘇強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084 更新時間:2018/3/30 16:49:50
開賭場害人害己 為錢財險些喪命
近日,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件,判處胡某、方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二年四個月刑期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 2016年11月下旬,胡某等人在績溪縣臨溪鎮、華陽鎮、揚溪鎮等地開設“二八杠”賭場,持續時間約一個星期,后在他人的幫助下于2016年12月初轉移至歙縣溪頭鎮、桂林鎮等地繼續經營。該賭場一般每晚經營一場,吸引不特定人員參與賭博,在績溪時每場參賭人數二、三十人,在歙縣時每場參賭人數四、五十人,以莊家贏錢抽5%,下家贏錢抽3%的比例,在績溪縣時每場抽頭數額幾千元至兩萬元不等,在歙縣時平均兩萬元至三萬元,累計抽頭數額約40萬元。 2016年12月22日,參賭人員蔣某華等人因懷疑賭場作弊,向胡某追討輸掉的賭資,協商不成,蔣某華等人惱羞成怒后至車內拿出砍刀將胡某、呂某勇砍傷。蔣某華等人已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方某建、呂某勇、汪某玲、洪某飛、程某慶等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招納人員參與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40萬元,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等人跨縣區開設賭場,更因“賭場作弊”賠償問題發生故意傷害案件,社會影響惡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決定賭場場地、抽頭比例、分工及獲利分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或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方某建、呂某勇、汪某玲,洪某飛、程某慶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六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玲、呂某勇、程某慶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人身危險性較大,均不宜適用緩刑,對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或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法院綜合考量各種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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