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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法院審結首例代繳個人所得稅案 作者: 楊美華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096 更新時間:2018/5/18 15:23:34
績溪法院審結首例代繳個人所得稅案
近日,績溪法院成功審結一起為他人代繳個人所得稅產生的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張某、洪某返還原告某汽配公司為其代繳的稅款人民幣187.1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支付利息。 2015年3月30日,上海某汽車配件公司(以下簡稱汽配公司)與張某、洪某簽訂《酒店(轉讓)買賣意向協議書》,達成購買意向。2015年5月18日,雙方簽訂《酒店(股權)買賣合同》,約定汽配公司以9800萬元閉口價收購張某、洪某擁有的第三人股權及其投資的績溪某酒店全部資產。汽配公司陸續共支付款項總計人民幣9900萬元(其中含張某、洪某要求支付合同外100萬元)。2015年12月11日,張某、洪某將持有的績溪某酒店股權轉讓給了汽配公司指定的人,但張某、洪某遲遲未依法繳納其應承擔的相關稅費。2016年5月12日,績溪縣地方稅務局向指定人發出通知書,后汽配公司履行了代繳義務,共為張某、洪某代繳個人所得稅187.1萬元,該款項應由張某、洪某二人及時返還汽配公司并承擔代繳期間的損失,但他們一直拒絕返還。2018年2月8日,汽配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洪某返還為其代繳的稅款人民幣187.1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被告張某、洪某將其持有的績溪某酒店股權轉讓給原告汽配公司,并將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指定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被告應就該財產轉讓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審判。(楊美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