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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動手 尋釁滋事致人傷 作者: 蘇 強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078 更新時間:2018/7/4 11:50:02
一言不合就動手 尋釁滋事致人傷
近日,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判處被告人章某強有期徒刑九個月、章某梁有期徒刑七個月。章某強和章某梁均有前科。2017年4月4日晚8時許,章某強邀請章某梁等人到績溪縣某KTV唱歌,期間,遇到汪某煌等人。后章某強與汪某煌兩人因言語不和,發生沖突,在汪某煌離開后,章某強越想越覺得沒有面子,執意要找汪某煌進行理論。在章某梁等人的陪同下,章某強到處尋找汪某煌。后在其他包廂找到正在唱歌的汪某煌,雙方在包廂內發生肢體沖突,章某強與汪某煌兩人扭打在一起。后章某強等人準備離開時,在KTV一樓門口處,發現汪某煌的兩位朋友袁某和汪某,遂對二人進行毆打。經鑒定,袁某因外傷致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傷情評定為輕微傷,汪某右顳頂部傷情評定為輕微傷,袁某平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且精神障礙與腦外傷有關聯性。 2017年4月5日,章某強、章某梁在案件調查期間先后到績溪縣公安局華陽派出所投案。案發后,雙方于2018年4月4日達成賠償協議,章某強、章某梁等人賠償被害人袁某人民幣30萬元,賠償被害人汪某人民幣5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強、章某梁為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中一人因腦外傷致精神障礙,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章某強、章某梁在案件調查期間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結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綜合各種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蘇 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