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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法院立審執相銜接民事案件快審結 作者: 程茜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8948 更新時間:2018/7/12 15:49:19
績溪法院立審執相銜接民事案件快審結
“法官,你們是怎么做到的?我要了很久的錢都沒要到,剛剛起訴,他就主動把錢給我了。” 7月11日,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的原告姚某拿著撤訴申請書到法院,很是訝異的問到。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旨在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內部分工協作的工作職責,促進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順利銜接和高效運行,保障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意見》頒布后,我院積極貫徹落實《意見》宗旨,充分發揮法院內部的整體合力,全方位、多舉措強化立審執銜接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銜接的長效機制。 在“立、審、執相銜接”機制下,7月11日,該院快速審結了該起追償權糾紛案件,及時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7月9日,我院立案庭受理了該案件,案件受理時,立案庭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姚某具體情況,告知了姚某訴訟風險及相關權利義務,并就申請財產保全作了必要的說明,姚某表示對被告的財產信息不清楚。案件移送至審判部門,立案部門將詳細情況告知了承辦法官,承辦法官經分析后,認為該案涉款項僅10000元,存在庭前調解快速審結的基礎,遂立即與原、被告雙方取得聯系,和被告葉某的溝通開始時并不順暢,被告葉某對于履行的問題十分抵觸,不同意還款,一直在強調原因,執意讓法院判決執行,法官詳細告知了案件的情況、訴訟風險、當事人在應對案件時不同的處理方式將會產生的各種法律后果、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如若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將會給其帶來的一系列影響,通過與葉某的耐心溝通、詮釋利弊,葉某表示知悉了情況,將會認真考慮履行的問題。細心的承辦法官考慮到如若案款未能及時履行將會產生的“后遺癥”,為提前化解執行“隱患”,也為貫徹落實《意見》中強調的“審判部門在民事調解中,應當審查雙方意思的真實性、合法性,注重調解書的可行性。能即時履行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又進一步與葉某溝通,最終,葉某承諾會及時給付,7月10日,葉某將案涉款項履行完畢, 7月11日,姚某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一起民事糾紛在短短的三天時間內完成立案、審判、執行全部問題的妥善解決。(程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