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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真假培育苗覆盆子鬧上法庭 作者: 蘇強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176 更新時間:2018/7/31 13:47:55
績溪:真假培育苗覆盆子鬧上法庭
近日,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案件,判處被告安徽省績溪縣某生態養殖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賠付原告邵某人民幣4000元,同時駁回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2017年5月,邵某無意中看到績溪某生態養殖專業合作社發放的《發展覆盆子致富好路子》廣告資料,邵某就根據該資料上的微信號與業務員取得了聯系,并于同年10月9日與該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邵某購買覆盆子培育苗400棵,單價5元,育苗款合計2000元。合同簽訂后,邵某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合作社依約履行了交付培育苗義務。邵某收到培育苗后,進行了租田、種植、施肥、打藥等一系列管理。 2018年3月,培育苗長大后,邵某朋友告知其種植的培育苗并非覆盆子,直到這時,邵某才發現合作社提供的培育苗與合同約定種植的覆盆子品種不一致,遂找到合作社,要求賠償,但合作社認為:培育苗交接時邵某進行了嚴格的驗收,且邵某現在種植的覆盆子苗不一定是從本合作社購買的,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 同年5月,邵某以合作社提供的培育苗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一畝田培育覆盆子每年收益12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與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各自義務。邵某按照該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合作社認為邵某可能在其他處購買覆盆子培育苗的辯解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該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邵某購買的覆盆子培育苗經培育后,與合同約定的品種不一致,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告因此要求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但邵某要求合作社賠償12000元依據不足,結合邵某種植覆盆子所花費的費用、工時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蘇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