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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受損害 造成傷殘誰來賠 作者: 汪程貞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8984 更新時間:2018/9/27 10:51:20
妄想不勞而獲 累犯五次進宮 近日,盜竊累犯汪某在績溪法院再次接受審判,并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汪某自1989年起因搶劫罪及多次盜竊罪四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8年3月12日,汪某步行至績溪縣上莊鎮某馬路下,發現曹某戶院門未關,遂進入院內,將大院側屋里的一輛二輪電動車盜走,后將盜得的電動車藏匿于上莊鎮某村。該輛電動車被績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為價值人民幣1567元。 2018年4月4日,汪某步行至績溪縣上莊鎮某村路邊,發現被害人胡某停放于此的小貨車內有包香煙,便拉開未鎖的副駕駛側車門,在副駕駛前儲物格發現用紅色塑料袋裝的22000元人民幣,遂將該錢盜走。2018年4月1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被告人汪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所盜財物部分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在綜合各種量刑情節后,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汪程貞)
義務幫工受損害 造成傷殘誰來賠
近日,我院審理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幫工人傅某賠償幫工人江某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2017年4月,劉某經營的修理廠有一批廢鐵出售,遂電話聯系江某,問江某是否收購,因江某與傅某均經營廢品收購業務,雙方存在一些義務往來,江某遂介紹傅某前去收購。因傅某與劉某并不相識,傅某要求江某一同前去。在傅某與劉某協商好廢鐵收購價格后,傅某駕駛農用車到現場搬運,在廢鐵裝車后,因一大件搬不動,傅某要求江某上車幫忙整理,在搬運過程中江某不慎從車上摔下受傷,后被醫院診斷為骨盆骨折等多處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績溪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傅某幫工。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傅某對江某的人身損害負有賠償責任。但江某作為廢品收購站的經營者,在廢品搬運整理過程中,比一般人擁有更多的經驗與更高的注意義務,應具有自我防范意識、注意自身安全,其在車上整理廢鐵的過程中不慎摔下,自己有一定過錯,應相應減輕傅某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認定傅某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傅某賠償江某各項損失8萬余元。 江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經二審后,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汪程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