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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翁繳費大廳摔傷,誰之過? 作者: 汪程貞)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089 更新時間:2018/9/28 20:43:14
九旬翁繳費大廳摔傷,誰之過?
在他人經營場所摔傷后離世,家屬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近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張某鵬五子女訴被告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九萬余元。2017年4月,九旬老翁張某鵬到某供電公司客服中心繳納電費,在繳完電費出門時,與供電公司的自動玻璃門碰撞后倒地,供電公司的員工及時將張某鵬扶起,并立即電話通知了張某鵬的兒子張某新。張某新趕到后,見父親身體狀況不好,就撥打120將張某鵬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確診為左股骨頸骨折、慢性腎功能不全、氮質血癥期、高血壓病、腎性貧血。因張某鵬年事已高,在醫院治療25天后去世。其子女張某新等五人認為,某供電公司作為公共服務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事故責任在于某供電公司,遂將某供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供電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經司法鑒定,張某鵬的外傷與其死亡結果的參與度為45%,結合張某鵬外傷與其死亡結果的參與度,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績溪縣供電公司賠付五原告各項經濟損失計110882.33元,減去已墊付19700.68元,被告實際應當再給付五原告91181.65元。 法官提醒,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汪程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