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績溪視窗 > 文章詳情
再婚家庭離異后 繼子應贍養繼父嗎? 作者: 胡小萍 文章來源:胡小萍 點擊數: 9046 更新時間:2018/10/13 15:01:31
再婚家庭離異后 繼子應贍養繼父嗎?
2018年6月,績溪法院龍川法庭審結一起贍養費糾紛的案件。1993年4月27日,洪女士和周某登記結婚,并帶著三個尚未成年的兒子與周某共同生活,后周某陸續將三個繼子撫養成人并幫助他們成家立業。2016年3月,周某與洪女士離婚。因周某年事已高,除了每月102元的老年人生活補貼外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而曾經的繼子也以各種理由對其不管不問,為此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名繼子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與洪女士結婚時,三被告均未滿十八周歲,三被告雖辯稱當時已輟學并外出打工,未接受周某的撫養教育,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三被告對周某均負有贍養義務。一審法院根據三被告的家庭情況、身體狀況以及收入水平,判決三被告從2018年5月份起,每月分別負擔100元、100元和300元的贍養費。三被告對一審判決均不服,上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法官了解案情后,對三被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后達成調解協議,三人從2018年5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原告贍養費150元。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是人與人之間關愛代際相傳的體現。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確保老人安度晚年。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之間這一關系的性質,適用相關法律進行調整,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現實意義。 (胡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