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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公開審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作者: 程 麗 江來國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261 更新時間:2018/10/27 14:27:57
績溪公開審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月25日上午,績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程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作出了宣判。該案由績溪檢察院檢察長陳紹君出庭支持公訴并擔任公益訴訟起訴人,績溪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議庭審模式,院長辛先海擔任審判長。績溪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績溪法院人民陪審員、特約監督員、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員、婦聯委代表及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15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程某從農戶手中購買了位于績溪縣多處山場林木,后以雇傭他人或承包給他人的方式進行采伐作業,采伐過程中,存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或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超證采伐的行為。績溪縣森林公安局接群眾舉報,依法對程某立案偵查,經林業工程師鑒定,程某濫伐林木共計259株,立木蓄積27.148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積17.647立方米。偵查完畢后,績溪縣森林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程某濫伐林木后對環境資源和林木生態服務功能是否產生影響、產生什么影響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問題委托相關機構進行了評估,根據評估意見,檢察機關認為程某的行為不僅構成刑事犯罪,依法應當還要承擔民事責任,故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中,被告人程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無異議,當庭表示愿補種樹木、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和森林再生產問題。要確保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必須有計劃的進行采伐,以保障森林的消耗量不超過生產量。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或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采伐林木27.148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程某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程某系初犯、偶犯,綜合其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及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程某濫伐林木且部分為退耕還林地林木,使森林生態系統自受到損害之日至恢復原狀期限間服務功能受損或喪失,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生態環保領域專家根據砍伐區演替的時代特征和周邊環境狀況折算出經濟損失并出具評估意見書,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該評估意見書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經合議庭評議,法院依法當庭作出一審判決: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違法所得9930.28元,上繳國庫;程某在判決書生效后一年內在濫伐區域補種一級苗木288株,并進行撫育,確保當年成活率達到90%以上;賠償因濫伐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費用25521.29元,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績溪縣森林公安局、績溪縣人民檢察院、績溪縣人民法院在辦理該案時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依法打擊了違法犯罪,切實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此次庭審不僅通過法院公眾開放日形式邀請了各方代表旁聽庭審,同時采取網絡直播的形式,向廣大網民宣傳森林資源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告誡社會公眾森林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生態、社會和財產的多重屬性和價值,是國家和人民的寶貴資源,是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保障。 (程 麗 /文 江來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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