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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便民橋致施工人員受傷,責任該誰負? 作者: 胡小萍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446 更新時間:2018/12/10 11:23:19
修建便民橋致施工人員受傷,責任該誰負? 修建便民橋致施工人員受傷,責任該誰負?近日,我院龍川法庭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原告路某是受雇于被告績溪縣某村委會從事便民橋修建工作的工人。2017年12月13日,當路某挑著混凝土水泥在橋面上行走時,橋面突然垮塌,造成路某從橋面墜落到河中受重傷。經傷情鑒定,路某構成九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路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將村委會和鎮政府告上了法庭。 本案看似是一起簡單的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但在責任主體以及責任分配比例上有很大爭議,且兩被告分別為村委會和鎮政府,具有一定的社會敏感性,如處理不當會給原告方造成誤解從而引發不良的社會效果。承辦法官考慮到事態的嚴峻性,于是特地前往案發地查看現場,積極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律、做好思想工作。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認定路某提供勞務的接受方是村委會,村委會是本案承擔責任主體,鎮政府不應承擔責任,故判決本案第一被告某村委會賠償原告路某損失九萬余元。 因該案判決有理有據,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矛盾得到了順利化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胡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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