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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法院審理首例監察委偵辦的職務犯罪案件 作者: 黃文靜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016 更新時間:2018/12/21 15:10:41
績溪法院審理首例監察委偵辦的職務犯罪案件
12月20日上午,績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程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這是監察體制改革后,績溪法院審理的首起由監察委調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績溪縣監察委員會組織縣直單位和鄉鎮黨政負責人100余人到庭旁聽庭審。 本案由宣城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受賄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宣城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日,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績溪縣人民檢察院管轄。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7年,程某在先后擔任寧國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局長,港口鎮鎮長、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73.1萬元人民幣、購物卡、捷通卡13.9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87萬元,受賄數額巨大。 被告人當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表示認罪認罰,控辯雙方針對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就是否應當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展開法庭辯論。整個庭審持續了2個小時,合議庭休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依法當庭作出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8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程某自動投案,積極配合監察機關調查,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真誠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程某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且數額巨大,有從重情節。法院綜合評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后,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87萬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黃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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