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績溪視窗 > 文章詳情
私自銷售劣質柴油被判刑罰 作者: 周 惠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660 更新時間:2019/2/13 9:54:36
私自銷售劣質柴油被判刑罰 近日,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對三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涉案柴油變賣款113602.50元及扣押的作案工具鐵制油箱、過濾池、壓濾機、電動機、加油機、塑料桶等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5年底,被告人彭某、萬某、吳某在宣城市宣州區某地購置設備設立油庫。2015年底至2017年4月期間,三被告人從浙江、上海、山東等地的非正規渠道大量購買燃料油進行過濾,然后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油銷售至宣城及周邊縣市的加油站、建筑工地、礦山等處。 2017年4月25日,績溪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彭某、萬某,扣押涉案的作案工具鐵制油箱9個、過濾池、壓濾機、電動機2個、加油機、塑料桶等物,現場查獲柴油兩批共計33.755噸,合計價值155273元(2017年4月24日該油庫對外銷售柴油4600元每噸)。經對扣押柴油送國家石油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依據標準GBI9147-2016檢驗均不合格。2017年7月,宣城市公安局依法對扣押在案的成品油進行變賣,變賣款共計113602.50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吳某在宣州區某小區內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萬某、吳某以營利為目的,將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對外出售,被查獲時尚未銷售的不合格柴油貨值金額達155273元,被告人彭某、萬某、吳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彭某、萬某、吳某銷售偽劣產品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萬某、吳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涉案柴油已被扣押并變賣,對各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社會影響評估意見,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大家,非正規渠道的燃油雖然便宜,但可能摻雜其他物質,達不到國家標準,對生產、運輸等設備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一旦出現問題,很難得到及時的救濟。購買燃油,請走正規渠道。(周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