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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產跳過共有人?不能過戶! 作者: 文章來源:江蘇法制報 點擊數: 9092 更新時間:2019/10/5 20:44:37
績溪縣板橋頭鄉讀者鄭漢: 你上次來信,信中說明,你的房產買賣未經共有人同意,法院怎么判決強制過戶?現在做進一步解答,希望能給你提供幫助。(編輯)
近日,買房人老孫碰上了一件糟心事,買房子簽了合同,付了房款,房屋共有人卻不同意過戶,起訴到張家港法院,一、二審又都被法院駁回,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介紹 2017年2月,老孫與老陳通過中介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老陳將其名下的拆遷房以83.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老孫,因為房子還未領取房產證,雙方就約定等房子產權證領到后再過戶。合同簽訂后,老陳付了定金及首付款52萬元。但在2017年11月8日,老陳向老孫郵寄了一份通知,表明自己要終止買賣協議。老孫認為老陳擅自終止協議違約,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約。 法院審理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查明,老陳被拆遷老宅系老陳家庭共有,所有權人為成年家庭成員老陳、季某、蘇某。法院認為,老孫與老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本應按合同約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但因為房屋共有人季某、蘇某不同意出售房屋,老孫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已取得了兩人的同意,故房屋的所有權不能轉移,遂判決駁回老孫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出售共有財產,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認,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該財產,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只能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來源:江蘇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