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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路人騎車摔傷 法院調解盡顯以人為 作者: 王曉平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8795 更新時間:2019/10/24 20:12:56
曹某夜間騎行電瓶車,至施工路段時因避讓不及而摔傷。近日,績溪法院成功調解了該起因地面施工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18年8月初,績溪縣某村加油站附近路面養護工程開始施工。家住歙縣的曹某騎電瓶車到績溪縣城辦事,當晚返程騎至該路段時,因未開車燈,避讓不及,撞向施工警示牌,造成腦外傷四級傷殘、左鎖骨外傷十級傷殘、部分護理依賴的嚴重后果。后曹某遂以工程發包單位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0余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施工單位為共同被告。法官多次組織各方進行調解,但曹某及其家屬情緒一直比較激動,揚言要將曹某交給被告負責,調解方案也一次次被推翻。經了解,曹某系單身漢,其受傷后的醫藥費及生活起居均由兄妹承擔,因后續仍需花費大量治療費并專人護理,巨大的壓力讓其兄妹深感焦慮。承辦法官在知悉這一情況后,再次找到施工單位,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經多番溝通,施工單位終于同意在之前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再增加賠付金額。嗣后,法官又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對曹某家屬釋法析理,指出曹某自身在事故中存在的過錯,分析利弊,曉以利害,最后,曹某及其家屬終被法官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所感動,主動接受了由施工單位承擔36萬元,后續治療費及5年后的護理費再另行主張的調解方案。至此,一起因道路施工所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施工單位在公共場所、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全面履行安全警示義務。交通參與者在經過施工路段時,應注意施工路況,減速慢行;遵守交通規則,夜間打開車燈行駛,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王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