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績溪視窗 > 文章詳情
沒有“動手”砍樹,為啥還受了刑事處罰? 作者: 胡卓野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8756 更新時間:2019/10/31 12:31:58
近日,績溪法院審理了一起盜伐林木案,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作案工具油鋸、斧頭予以沒收。
2019年7月,因修建水庫需要,績溪縣揚溪至板橋路段開始清理沿路樹木,板橋頭鄉某村村民程某見被告人蘇某經常開著公路養護車,誤以為其系公路管理站職工,便向其提出砍伐路旁杉木的要求,被告人蘇某因個人修路正需木材燒柏油,在未經樹木所有方績溪縣公路管理所同意情況下,就擅作主張,答應了程某以柴木交換樹木的要求。程某使用油鋸、斧頭等工具砍伐位于揚板路某路段路邊的水杉樹,后運送至木材加工廠。經鑒定,被盜伐水杉共計47株,折合立木蓄積8.1505立方米。 乍一看,本案被告人蘇某沒有直接砍伐林木,為啥還是以盜伐林木罪被刑事處罰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砍伐的林木系績溪縣公路管理局所有,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同意程某進行砍伐,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蘇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所盜林木已發還績溪縣公路管理所,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胡卓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