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前位置: 績溪視窗 > 文章詳情
業主占用公共通道 物業起訴恢復原狀 作者: 程本慧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057 更新時間:2019/12/6 14:14:35
公共通道、樓梯等屬于小區業主共有,依法不得擅自占用和處分。近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物業公司因業主占用公共通道提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業主將位于閣樓的公共通道恢復原狀。
曹某、徐某是某小區的業主。物業公司與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各一份,并告知曹某、徐某裝修管理規定及禁止事項,要求禁止拆改、占用外墻部位;不得在戶門以外公共區域、平臺違章搭建。 2017年8月,曹某、徐某開始裝修房屋,為使戶內使用面積增加,裝修中將閣樓公共通道原有的一面墻體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建設墻體并安裝戶門。期間,物業公司向裝修人員發出整改通知,但其仍繼續施工至完畢。物業公司遂起訴要求將案涉房屋公共通道恢復原狀。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戶對案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協議約定及管理規約。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得違章加建、改建,侵占公共通道、場地等共有部分。而曹某戶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閣樓過道原有墻體,將其橫向外移,占用樓梯口旁的公共通道建設墻體并安裝戶門,以增加房屋室內可用面積,其行為違反了協議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物業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主張曹某戶將案涉位于閣樓處的公共通道恢復原狀,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應予支持。(程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