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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未辦過戶 能否提起確權之訴 作者: 程本慧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10952 更新時間:2019/12/10 13:53:23
房屋經兩次轉讓均未辦理過戶,最后買受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訴要求確權?近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因房屋買賣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買受人提起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
案涉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為陳某。2011年9月,某公司原股東陳某等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及相應權益依法轉讓給馬某、方某。轉讓的資產中包括陳某名下的房屋,但房屋所有權未變更至某公司名下。2013年3月,某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高某,并簽訂房屋出售協議。2014年7月,雙方簽訂售房補充協議,約定高某預付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待過戶后支付。高某預付房款后,該公司至今未將房屋過戶至高某名下。為此,高某起訴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向高某釋明,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原則,除法律規定情形外,未經依法登記,不發生效力。物權確認是指在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不明或者發生爭議的時候,利害關系人請求有權機關對爭議內容予以明確,從而解決物權爭議的行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記在陳某名下,從法律層面而言,案涉房屋所有權并非不明或者有爭議。高某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爭議房屋享有所有權而產生的爭議,并非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歸屬爭議,因此,高某的主張不符合物權確認之訴的構成要件,直接起訴確權于法無據,其可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高某在權衡利弊后,主動申請撤回起訴,待房屋過戶至某公司名下后再行主張權利。(程本慧) 編者的話:陳某房屋所有權未變更至某公司名下,某公司對涉案房沒有處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