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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法院審結一起容留他人汽車內吸毒案 作者: 俞曉翠 文章來源:績溪視窗 點擊數: 9243 更新時間:2020/1/10 19:18:07
眾所周知,毒品是萬惡之源,一旦沾染,不僅會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家庭穩定,還會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然而并非只有販賣毒品才是犯罪,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也是一種犯罪行為。近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張某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9 年4 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五次容留他人在其駕駛的小轎車上吸食冰毒,到案后,張某對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慮張某系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被告人張某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官提醒:
汽車雖是交通工具,不是住所,也不是公共場所,但容留他人在車內吸毒也是犯罪。張某容留他人為追求一時刺激,吸食毒品,不僅自己鋃鐺入獄,還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所以,必須提高防御毒品的意識,為了自己、為了家人、為了社會,珍惜生命,遠離毒品。(作者:俞曉翠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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